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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衔接落实工作,沪深交易所近日制定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上交所本次修订将重点立足于使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办法》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并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本次修订将此前未纳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的存量债券统一纳入。 同时,考虑到交易所债券产品的风险性、复杂性及投资者的识别难度等因素,在与证监会《办法》投资者标准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上交所围绕防控债券市场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行深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多散见于各类业务规则中。结合前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监管经验,从便利市场理解和操作角度出发,深交所制定《办法》替代现行分散于各类业务规则中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定。该《办法》使深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相关标准保持了统一,同时,采取独立业务规则的形式也将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与现行规则相比,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专业经历要求;同时,资产性资质要求也根据证监会规定进行调整,主要为机构净资产从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从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并设定了期限要求,与证监会《办法》进行衔接。 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个人投资者仍可根据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继续投资大公募公司债券及/或债项评级AAA的小公募公司债券。 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为适应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本次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在吸收借鉴证监会《办法》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真正落实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监会《办法》及交易所适当性管理规定,合格投资者发生与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符的情形时,交易所可以追究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应责任,充分体现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据了解,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并保护投资者利益,设定一定的过渡期。由于修订后的办法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过渡期定为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过渡期内,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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