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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足 纵观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轨迹,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进一步推广。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大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 同时,“审批周期也过长。”贾康指出,由于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影响,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 当然,“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贾康表示,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 在信用风险方面,李茂年也表达了担忧。他表示,地方政府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现象较多。主要原因在于很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把自己和社会投资主体放在平等地位上,在项目合同执行遇到问题时政府违约非常随意。导致的结果就是破坏了社会投资人对政府的信心,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 另外,对于民营企业在PPP模式下的收益保障也引起了李茂年的关注。“PPP的回报率带有不确定性,而且投资周期较长,如何说服出资人接受这个模式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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