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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投平台或转型为投行 赵全厚认为,对于地方的城投融资平台而言,在剥离了政府融资的功能之后,很可能会全面走向市场,变成投行、金融机构或者资产管理机构。 城投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城投债的偿还来源为地方财政,因此又被称为“准市政债”。 在与自发自还的地方债功能高度重合后,分析人士称,城投债未来将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中金公司近日发布的研报即指出,由于自发自偿的地方政府债是明确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义务的,城投债的弱势会变得更加明显:“虽然城投债实际的偿还来源是地方财政,但发债和偿债主体是城投企业本身。如果城投债违约,法律求偿程序并不支持将偿还责任追溯到地方政府。” 7、应允许地方政府违约 本次试点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可以出现违约,但从“自发自还”来理解的话,违约是应有之意,“但办法又没有指出一旦违约该怎么处理。如果不允许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那意味着仍然是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财政进行隐性担保,则自发自还的试点便失去了意义。”刘东亮提示说。 对此,刘东亮建议采取以下举措进行应对:建立债券保险制度,这一点在“新国九条”中已经有所涉及,债券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债券的顺利发行,在美国市政债发展历史进程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信用增进措施。 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违约,应允许其变卖地方国有资产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备、土地、矿山、森林等,但这一办法可能会涉及政策红线。 当地方政府无力偿还时,可以考虑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贷款的方式进行紧急救助,但应收取高额利息,不可无偿代还,否则将会助长地方政府融资冲动,并使债务风险向中央财政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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