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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现自发自还还需“节拍器” 对于目前允许试点自主发债的上海等地区而言,并没有真正实现自主发债。因为目前发行额度仍实行由国务院限额管理。未来要实现真正的自主发债,还需要有发债的“节拍器”——政府的哪些支出在发债的范围内,发多少债合适? 中国地方债务管理一直存在一个困扰之处,即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在举债方面更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有效监管。“地方政府有了自主发债的权利,那么发多少债合适?如果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制约、监管系统没跟上,就有了进一步放大地方债务风险的可能性。”赵全厚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说。 “对于未来全面实行自发自还之后的风险,我持审慎态度。如果有了自主发债权的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约束,随之而来的债务风险也是巨大的。”赵全厚表示。在他看来,目前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而构建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化监管、评估体系,难度很大。 国家审计署的报告显示,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省市县三级的债务增长速度年均近20%,这已经是经济增长的2倍多。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让局部地区的偿债压力大增。 防控“自发自还”带来的风险需加强法制化管理。自2009年财政部代发地方债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开始“摸着石头过河”,至今发债总量已形成了相当规模,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却仍不完善。业内专家呼吁,当前应抓紧修改完善预算法,并尽早出台,使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更加法制化、透明化。下一步,可以考虑制定公债法,以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也须尽快建立相应的、完善的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机制是对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监管的重要方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指出,在债券“自发自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主体。以往地方政府更多地作为“管理者”出现,此次成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接受市场约束。发债过程要严格遵循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差异化定价等程序要求,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比如,不能干预评级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评级,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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