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生物:意见发布 药审改革的一大步
1.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月26日发布《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目的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一)具备里程碑式意义的文件,利于改善整体药审环境,利好创新、临床急需仿制药、优质仿制药、国际化、儿童药药企等
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问题,国务院以及CFDA高度重视,近两年陆续发布了不少文件,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此次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而该意见最终落地将各项指导文件量化、细化,着眼于审评效率的提高以及机制的完善(细化到了具体时间节点,并有明显提速趋势,同时制定了拥有较为明确方向的奖惩措施),可谓是此轮药品审评改革进程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之一。对于整个医药行业,该意见出台意味着药审环境整体改善,有望一定程度上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的积压问题,同时实现优胜劣汰,良币驱劣币,强者恒强,利于药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而细分下去,该意见尤为利好儿童药研发企业,允许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使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将大大缩短儿童药的立项、临床、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周期,同时利好研发创新药、临床急需仿制药、优质仿制药、国际化等相关药企,以及鼓励研发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以及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的相关企业。
相较于去年11月1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主要有两大变化:1)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纳入优先审评范围,促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推行。2)将相关流程时间进一步明确压缩,如规定药审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启重新启动技术审评等。
(二)意见相关措施直指“效率提升、机制完善”,是药审改革的一大步
该意见明确规定了自申请后的审核、审评、报送、审批四个环节的时间限制,大幅压缩了流程时间,并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在整体流程上来看,主要有四个亮点:1)设立沟通交流机制(这也是向药审制度相对成熟国家学习过度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注册申请以及特殊新药的优先审评流程中存在沟通交流的环节,可以增加审评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相互了解:申请人可以更好的理解CDE的要求,准备得更加充分,从而提高效率;而CDE在交流中可以更好地知道申请人的一些想法及表达方式,以免误解申请人的意思。2)加速启动技术审评以及补充资料两个环节。该意见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程序,如果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在收到补充资料以后5日内重启技术审评。3)从收到现场核查通知到收到样品检验报告的时间大幅缩短。在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人在收到CDE现场核查的通知后6个月内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后进行样品检验,我们咨询了相关从业人员,这整个流程正常走下来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而现在的流程省略了申请人主动申请的环节,并且将现场核查压缩到为收到通知后的20日内,同时规定了样品检验最长不超过90天,将整个流程缩短至110天内以内,约为原来流程时间的1/3。4)明确规定“三合一”的综合审评以及总局审批的周期。药审中心要求在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总局审批,而总局要求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整个流程缩短至18天内。
我们认为,为了提高效率,该意见对于可能存在的漏洞做出了预防、修正、惩罚三方面的努力:1)预防:其一,“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可以有效预防出现先有制剂后有原料药的现象。其二,“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对于这点来说,从源头上将不具体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筛掉一轮,控制进入审评环节的数量,从而提高效率(控制排队现象潜在原因)。2)修正:在审核阶段,“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给予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一个优惠政策,让大家积极申报)。在审批阶段,对于临床I、II期“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同时,“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而对于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而言,有可能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将机会留给真正好的品种,提高效率。3)惩罚:其一,“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其二,“如果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对于编造资料的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且对不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品种打回重新排队,惩罚机制的威慑力度较强。同时,我们认为,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有助于净化市场,促进良币驱劣币,给予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药、优质仿制药、临床急需仿制药一个真正意义的“优先的快速通道”。当然,漏洞的发现与弥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该意见极具导向性的意义。
(三)明确优先审评品种范围,符合政策发展趋势
该意见明确了三大类共计17小类的药品属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结合其他政策文件,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趋势。因为创新药、短缺药、治疗艾滋病、肺结核、肝炎、恶性肿瘤、罕见病的药品等原本就享有“绿色通道“的待遇,我们将重点放在比较重要的“变化“上,分品类来看:1)创新:创新药在审评上一直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在过去也是可以通过走绿色通道而减少审评的流程时间,该意见将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也纳入了优先审评的品种范围,算是更为明确了以往鼓励创新的范围和定义,先进的制剂技术、创新的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被明确提出,这是值得重视的,而以往的仅仅是改一个酸根,或者简单的改一个剂型而治疗优势不明显的显然在未来将不会向以往那么得宠了,但是“先进“的具体定义仍然有待明确。相关标的可重点关注恒瑞医药、康弘药业等。
2)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最主要的影响在于首仿不再那么吃香了,多家仿制药可以同时上市,当然在现在十分严格的药审环境下,也不是谁都可以随便获批的,解除了“首仿”限制,优质的仿制药企有望从中大大获益。
3)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中药可谓是近期政策叠加的重要领域,如《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而这次纳入优先审批中,符合国家促进中药发展的整体思路,但是“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具体定义仍然有待明确。
4)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范围,可以加速国内与国外同类产品上市的速度,利好国际化战略布局较好的企业,例如华海药业等。
5)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鼓励申请人重视“新”与“重”的含金量,注重申请,而不是以往的较为隐蔽的研发直至将药品全部完成的时候才向外公布,且将带动专利的申请,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6)儿童药:该意见出台可谓对儿童药有着重大利好,其一是将其列入了优先审评的范围,其二则在于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尤其是“周边地区“四个字极具想象空间,对于儿童药的立项、临床、审批等各个环节都有加速的作用。相关标的可重点关注康芝药业、山大华特、葵花药业、亚宝药业、健民集团、华润三九、济川药业等。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但此项具体定义范围和内容比较模糊,难以严格界定。
8)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这点在11月1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其实是完全没有出现的,加入到该意见中其实颇具意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推行在行业内其实是受到相当大的阻力的,对于药企而言,主要问题在于两点,其一是成本,其二则是发现不一致的话如何处理,而这次将补充申请加速无疑是解决了一部分药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的推行。
9)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总得来说,是大棒后的胡萝卜,给予已撤回的品种一个机会。当然,在目前临床试验成本显著提升的环境下,药企仍要考虑已经撤回的这些品种是否真的有价值,该意见主要利好研发优质仿制药的相关药企。
3.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达预期(中国银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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