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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对消费品安全专门立法” 李俊 通过制度建设,让守信者处处受益、畅通无阻,让失信者步步受限、寸步难行。 改变以往主要靠法律的事后救济来保障消费品安全的做法,调动各方力量,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 做好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内容辑要: 现有法律无法在总体上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消费品安全问题。 对消费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 消费品安全不只是当今中国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发达国家也曾碰到。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业化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消费品的品种、数量急剧增长,并且由于消费品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消费者自身能力不一,无法全面预见风险和保护自身安全,导致特别容易酿成消费品安全事件。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许多发达国家从上世纪70、80年代开始,就不断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应对。这些专门立法的突出特点是改变以往主要靠法律的事后救济来保障消费品安全的做法,通过立法,授权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并调动各方力量,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减少危害和损失。 反观我国,尽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调整消费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已经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这几部法律或者由于立法时间早而存在认识局限,或者因为立法定位的差异,并没有突出消费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理念,也缺少社会参与的制度设计,或者只调整特殊类型的消费品安全,因此也就无法在总体上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消费品安全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消费品安全。 (摘编自中国经济网发布的作者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上发言的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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