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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改革红利,源源不断。围绕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专家之声栏目今天推介一组专家对相关话题的分析。 3位专家的分析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长远的制度价值;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消费品安全;创新体制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吸引社会资本的力度。 从企业信息公示对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促进,到通过专门立法确保消费品安全,再到用法律明确公共部门在维护居民住房权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专家的分析、建议各有侧重。 供读者参考。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畅通无阻 赵旭东 内容辑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体现出政府监管、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理念。 信用的建立就是让守信者处处受益、畅通无阻,让失信者步步受限、寸步难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长远的制度价值,就是通过这样一种规则建立了企业信用的法律机制,一个制度规则。从这个地方开始,能够促使企业树立商业信用的理念,培植商业信用的文化,把信用当成企业的立身之本。 我对这个条例的感触是很深的,觉得这个条例展示也透视出工商管理部门在改革当中观念和理念上的变化。总结起来,第一,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原来可能对企业的登记和其他方面都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而且是事前的,并且更多的是严禁,门槛设的很高,条件很严。现在制度转向“宽进严管”。怎么管呢?主要放在事中事后管理,而不是事前。这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定其实就是典型的事中事后的一种管理。企业该经营经营,各种事项正常发生,只是在事中事后进行相应的核查和监管,这是一个管理理念的变化。 第二,由原来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一种信息公示的特别管理。过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的管理,依然有行政管理的特点,而这次改革是改为信息公示的要求,给企业一个信息公示的平台,让企业自律,来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是一个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三,体现出政府的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理念。过去,我们的管理只是放在政府一方,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自律和能动性的调动,忽视了社会监督。这次通过信息公示的方式,彻底改变了监管的结构,工商部门监管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调动了当事人的自律行为,当事人要对自己有一个很强的约束,也调动了社会资源的监督,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的组织都会对企业进行关注和信息的监督,实现了整个社会的监督的机制。 (摘编自作者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的文字实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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