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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倒逼地方考量自己的举债能力 白景明 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方面,我国已经探索了20多年。从财政部发布的试点办法内容看,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制度,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在长期试错、总结经验基础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其中既包含着对地方债管理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也蕴含着地方债管理改革方向的界定。 中央政府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变相担保。自发自还则不然,举债和偿债主体都是地方政府,斩断了地方政府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责任联系,举债时地方不能再做一旦偿债有问题中央会资助的假设。所以,地方政府在争取债券额度时,就要放弃多多益善的理念,转而从偿债能力角度去考虑争取多少额度。这就打下了地方政府发债自律的前端制度基础。 省级政府市场化发债可以检验出社会对各省举债能力的评价,从而倒逼各省客观考量自己的举债能力,让市场约束政府举债,使地方政府不再凭自我感觉来决定举债规模。把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核心是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是把地方政府负债与地方税收挂起钩来。这实际上是从税收增长势态的角度考量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目的就是要打破举债决策不权衡税收增长支撑力强弱的惯性思维,给债务扩张上了一把税收约束的锁。 防控财政风险必须从制度变革入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是抑制财政风险放大的有效制度措施。首先,自发自还等于把地方政府推到了前台,额度锁定,能发多少发多少。偿还自理,违约责任自担。这会迫使地方政府自觉控制财政风险。其次,限定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实际上是从顶层锁定了债务风险放大的边界,分摊了债务风险释放的年度压力。再次,各省面向市场自发自还,借助市场的力量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盲目扩张。如果出现年度额度用不完的情况,表明市场不认可该省的融资,会倒逼其重新制订举债规划。 (摘编自《经济日报》刊发的该报对作者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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