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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要真正实现“民有民治” 杨再平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现有中小银行50%的股份是民间资本,其中农村中小银行90%是民间资本。1996年成立的民生银行,是第一家被称为民营银行的商业银行,并且从该行现在的股东结构来看,仍然有相当部分的民间资本。因此,我国并非没有民营银行,而是没有真正实现“民有民治”的民营银行。据了解,在一些区域性中小银行中,虽然当地政府所占的股份很小,但这些银行的高管仍是由政府任命。因此,经营不具有自主决策权力,不能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是民营银行问题的关键。 新设民营银行要摆脱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需从四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真正民有民治。这就意味着,其董事长、行长等高管人员不再由党政部门任命派遣,而应按相关监管规定及银行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其治理制度与流程安排也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定。 二是真正民有民营。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再干预其经营决策,比如贷款给谁、贷多少、怎样贷、以何种利率贷,都应由银行经营者自主按商业原则决策,政府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或法外施加政治压力与影响。 三是真正自担风险。这就意味着民营银行不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要求,而且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及风险管控能力,还要对可能的经营失败做充分准备。 四是真正优胜劣汰。这就意味着要严格市场纪律,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者,或被淘汰出局,或被收购兼并,不再“大而不倒”甚至“小而不倒”。同时还意味着其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大小强弱由市场竞争决定。 (摘编自《经济参考报》刊发的作者在首届民营银行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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