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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指导意见》较此前流传《征求意见稿》作出多项澄清和大幅让步5月,市场流传《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片段,其中部分重要表述缺失造成市场困惑,而公布的部分内容则导致市场对城燃企业商业模式产生较大担忧。本次正式文本的发布则厘清了多个重要的问题,并对征求意见稿中收到较多不同意见的部分作出了明显让步。 其中,最重要的让步体现在税后全投资收益率的核定标准上。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按60%的管网负荷率下按有效资产核定6%的准许收益率。市场对此提出担忧,包括城市配气管网呈网状而非线状,无法有限测算总输气能力;城市配气管网为考虑城市发展,往往超前建设,负荷率普遍远低于60%;6%的准许收益率偏低等。本次的正式《指导意见》删去了关于负荷率的规定,仅对配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研报告或供气规划的情况提出限制,并将准许收益率提升到7%。 配气、售气、接驳环节明确拆分,短期对盈利水平影响较小本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7%的准许收益率仅针对配气环节,不针对接驳和售气环节。我们认为这意味着当前我国城燃企业由政府制定配售气差价上限的核算模式将面临重构。结合气改“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我们认为配气环节将执行成本+准许收益的监管模式;非居民售气环节将至少面临财务上的剥离,并可能在政府最高限价的框架内成为下游气价放开的主体环节。 因此我们认为,配、售气拆分之下,配气环节7%的收益率限制对下游城燃企业整体盈利水平带来的影响将非常有限。国家发改委在本次《指导意见》的答记者问中也指出,短期而言,仅“少数城市过高的配气价格将会有所降低”。 建立成本约束、激励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促进下游健康发展本次《指导意见》建立了一系列成本约束、激励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我们认为均有助于下游城燃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其中,在成本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核定准许供销差率为5%,3年内降至4%,有助于激励企业提高运营效率。 在激励机制方面,本次《指导意见》重点提出“标杆成本”概念。鼓励各地科学建立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此外,本次《指导意见》在核定有效资产时明确纳入了储气相关资产,这也有望激励城燃企业承担调峰责任,令其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当中统筹考虑。 在信息公开机制方面,本次《指导意见》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投资建议我们认为本次配气环节《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对于下游城燃行业面临的政策风险的担忧。此前《征求意见稿》带来的下游利润断崖式下滑的悲观预期基本被消除,这也符合我国天然气高速发展期的产业政策合理导向。我们持续看好燃气行业在十三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推荐煤层气领军企业、差价具备安全边际的蓝焰控股,受益京津冀煤改气弹性最大的百川能源,以及有望实现煤层气外输的天壕环境。(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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