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被指存评级泡沫 至少50%评级机构项目存问题
债券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关乎债市健康发展,若债券评级机构自身的问题不能够解决,就谈不上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评级机构也应勇于承担起这个责任,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交代,不能够不了了之,受到利益损害的投资者应该坚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追究评级机构的责任。
随着债券违约事件的出现和增加,中国债市评级问题引发高度关注。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年初至今,债券市场已经发生至少10起债务违约,超越了去年全年的总和。彭博社文章称,在中国被评为顶级评级的信用债,却和其他国家的高风险垃圾债具有相似的特征。大约有57%的中国AAA评级债券发行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中国银行(3.23 -0.31%,买入)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期与多家评级公司评级总监座谈,要求将更换评级机构的发行人信用级别信息报送交易商协会,并强调评级机构不能利用级别竞争抢客户、争市场,以抑制级别虚高,去评级泡沫。
此前,4月27日,中证协公告近期对3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采取了责令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对2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采取了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5月16日,证监会又对今年2月出台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答疑。
“债券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关乎债市健康发展,若债券评级机构自身的问题不能够解决,就谈不上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评级机构也应勇于承担起这个责任,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交代,不能够不了了之,受到利益损害的投资者应该坚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追究评级机构的责任。”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评级机构被质疑
5月4日,由地方发改委核准、并且曾明确发文保证刚性兑付的2011年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蒙奈伦债”)发布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告,成为第一例在交易所上市违约的企业债。
根据鹏元资信的报告,在2014年6月评级仍为AA的奈伦债,刚进入2015年就遭遇连续降级,2015年1月,鹏元将奈伦集团、“11蒙奈伦债”评级均调低至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2015年2月,联合资信下调奈伦集团评级至BBB+,展望为负面。
一位投资者在经历了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暴跌之后,在网络发文质疑各方责任,其中对于鹏元资信的评级直言:“半年前被你们评级为AA,展望为稳定的企业,仅仅6个月时间就变成A级展望为负面企业,变化是不是有点太快了呢?”
根据中金的一份研报,奈伦集团是典型的前期盲目扩张导致债务负担高企,最终出现流动性问题的。而这些问题并非在2015年才出现。
同样的质疑也发生在中铁物资违约案中。有投资者表示,中铁物资的长期信用等级甚至在发生债务违约风险时还保持着大公国际给出的“AA+/稳定”评级,直到债券暂停交易的第三天,大公国际才宣布将这家国有企业的信评“大幅下调至AA-/负面”。
对此,宋清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评级机构之前的评级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目前,据清晖智库统计,至少50%评级机构项目存在问题,其中评级机构在评级的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方法和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和模型存在较大的差异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也是评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信用债市场存评级泡沫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存在中债资信、中诚信国际、联合信用、东方金诚、上海新世纪等多家评级公司。除中债资信施行投资者付费制度外,其余评级公司均使用发行人付费制度。
“评级机构之间竞争很激烈,一个项目通常是25万,价格经常会竞争到只剩下十几万,这影响了评级公司的收入,进而影响后续的债券的跟踪评级工作。”有业内人士称,“因为是发行人付费,发行人有调高评级的需求,迫于竞争压力,评级机构往往也会屈从。”
Wind数据显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共有440家企业主体评级被上调,而被下调主体评级的企业数则为252家。在经济低迷的背景下,上调评级的企业主体数,是下调数的近2倍。
“评级市场整体比较乱,各家机构之间对评级上调、下调的要求严格程度相差较大。而一些标准较低的评级公司,则可以借调高评级吸引客户。”宋清辉表示,久而久之,国内信用债市场的评级泡沫逐渐膨胀。
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国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评级报告的主观成分和预测成分更多,从国际惯例来看,相对于其他中介机构,对于债券违约中评级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一向都比较宽松,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也是如此。”
在鹏元研究的报告《债券违约与评级机构责任探析》中也指出:如果像美国过去司法中过分强调“评级作为一种观点不可诉”的话,又容易导致对于评级机构因利益冲突而丧失应有的独立、客观的地位,发布不实评级报告的情况听之任之,从而严重损害投资者免受错误评级报告侵害的合法权利。
宋清辉认为,在债券开始违约的情况下,只要评级机构从市场中获取商业利益,若其出具的凭据具有误导性或者过失误述行为,就必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上述报告中还指出,对于评级机构责任的界定,应当侧重于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级活动中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执业准则的规定。
据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评级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评级机构存在的是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保存评级资料、未按规定进行跟踪评级等,但所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只承担行政责任。
“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等国内的评级机构的发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也日趋成熟,但是从专业水平方面与国际评级机构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规范。”黄国平说道。
宋清辉认为,必要时应引入双评级制度,藉以健全评级机构市场化约束机制。信用评级机构不是市场中简单的中介服务机构,而是代表社会各界参与对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本定价与资源分配,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规范、甚至追究评级机构责任有利于实现评级机构的客观立场。
“除了对于人员资质的监管加强之外,在评级透明度方面的提升也是必不可少的。”黄国平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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