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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17时40分,深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决定从当日18时起实行小汽车限购。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包括2万个电动小汽车),年度指标视交通、大气环境和汽车需求适时调整;每年8万个普通小汽车指标,50%采用摇号,50%采取竞价。 相比于其他城市,深圳市的执行力度是空前的。有媒体报道,有记者在新闻发布会后立即赶到位于深圳香蜜湖的汽车交易市场,起初汽车销售人员表示抓紧时间的话还可以买车。但很快,由交警、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执法队就赶到现场,封锁了4S店,不让顾客进入购车。 对于为何限购,深圳市政府解释说,截至2014年12月20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按照现有态势,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 评说: 限购本是一项政策,而一项政策的发布为何采取“突袭”的方式,深圳市政府表示,限购可能引发集中抢购,必须迅速实施。其回应称,对小汽车进行增量调控是一项高度敏感的举措,涉及面广、影响大,若提前向社会公开,极可能引发小汽车集中抢购,既造成车辆剧增、增加交通拥堵,又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限购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为有效减缓小汽车增长速度,遏制交通恶化,经过借鉴其他城市的利弊得失,并慎重研究,采取迅速实施增量调控的措施,尽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然而,公众参与在政策发布出台上,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公众参与,一项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很难得到外界认可。 在深圳此番限购政策的出台程序上,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存在很多“硬伤”,颇受外界质疑。早在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可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第86条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均未兑现。而此次从公布到实施仅仅20分钟的间隔,与“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的对比,尤其强烈。也难怪有不少深圳市民抱怨此番限购方式过于“粗暴”。这对当地政府的公信力某种程度上无疑也造成一定伤害。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购的做法,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行政命令式的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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