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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过去4年里曾覆盖全国46个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限购政策,正在悄然上演着“局部淡出”。从6月27日呼和浩特明文放开限购政策开始,不断有城市加入到取消或松绑限购的队伍中。截至7月底,46个城市中已有超过半数城市放松限购。 这并非相关地方政府“解禁”的首次尝试。此前,一些对土地出让收益和房地产拉动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曾屡屡试图解除限购,但均以地方政府否认、收回命令、上级政府叫停等方式草草收场。如今,中央政府“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这一管理方式的转变,让早已跃跃欲试的城市付诸实践。 限购政策实施几年来,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评价不一:认为遏制了房价快速增长功不可没的有之,认为限制了公民消费权利的也不乏其人……限购对国家管理手段产生的影响不止于房地产领域,对车辆限牌、限号也有相通之处。 必要的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开展宏观调控的方式之一。一定意义上讲,限购属于“行政手段”的一种,即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禁止公民购买某些特殊的消费品或为购买行为做严格限制。应该明确的是,行政手段是必要但非常规手段,应当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加以运用。否则,就有可能对市场经济运行带来一定副作用。 在房地产调控领域,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以租、售等形式满足符合条件的公民保障性住房需求。在商品房市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要做的,就是建章立制和监督执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其他的都应当交给“看不见的手”——价格高低、销量涨落交由市场决定,减少政府干预,给市场机制留下充分的发挥空间。 因此,“限购”更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为改进公共服务、完善经济管理秩序争取时间和主动而采取的特殊手段。就提供住房而言,政府也是参与者。 在保障性住房供应能够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的条件下,限购退出就显得很有必要。虽然,当下还没有完全达到这一条件,但从转型发展的角度看,无论地方政府松绑限购是出于何种目的,特定城市选择退出限购都是一个转型契机。 “限”字不能包打天下,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且更加科学地运用行政性调控手段。这样,“看得见的手”才会到位而不越位,也才有可能与“看不见的手”形成更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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