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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向一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企业开出该市同类违法行为的最大罚单。而安徽省一家企业近日发生污染物外泄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相关赔付。作为环境风险管理的两种手段,这一“罚”一“保”若放在一块儿看,显得饶有兴味。 直接向企业污染行为开“罚单”,是为了让企业为污染环境付出代价,从而促使其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环境责任保险,则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标,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但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一个显见的疑问是,对于参保企业,特别是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这份“绿色保险”会不会成为转嫁环境成本和风险的“避风港”?开给企业的“保单”,最后“保”的是谁?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时,明确了要“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那么,如何用好“罚单”与“保单”,相关部门还需要做很多基础性工作。 一方面,既然以市场的方法防治污染,那么同样应该以市场的方法来计算环境成本,并且严格执法,让企业对违法成本做到心中有数。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承担的环境成本过低,这大大降低了企业为了防止污染而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地方政府都对当地企业的违法行为开出污染罚单。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屡罚屡犯,其中一个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所受处罚力度不够。在经济利益面前,企业即便被罚款也仍然是“划算”的。 唯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明确污染成本计算规则,才能使污染防治形成压力。 另一方面,“罚”与“保”殊途同归,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治污水平,减少环境污染。而如何运用费率杠杆,强化企业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则是不小的考验。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一方希望以低保费获取高保障;一方则希望提高保费,减少赔偿。那么,保险产品应该如何科学定价,才能既发挥保险公司积极性,又能真正做到将环境风险控制工作前移?我国现有的保险业水平和相关规定是否能满足需求?此外,如何界定理赔范围,特别是如何将企业的恶意排污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以外?是否需要为企业设定投保“门槛”,尤其是对那些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甚至是缺失的企业,是否准许其进行投保?若想真正发挥保险在污染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上述问题显然都需要有明确答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毫无疑问,“罚单”与“保单”是这一制度建设中的两个方面,但如何各尽其用,仍需要做一番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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