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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规模须报全国人大批准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预算法在赋予省级政府适度发债权的同时,将更加强调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总量控制。 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许多业内人士担心,给地方发债开了口子,可能会助长一些工程、项目“大跃进”,超出地方的财力支撑和实际需求,尤其是某些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会大行其道。加上地方主政官员的任期制,很可能没等到地方债务偿还完毕就走人,留下一个债务烂摊子给继任者,如此循环,就变成一幕“击鼓传花”的危险游戏。 对此,楼继伟表示,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5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而言,属于企业的债务,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补贴或是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完全公益或既是公益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楼继伟介绍说,新预算法中规定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广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交易主管欧阳健分析指出,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回暖步伐磕磕绊绊,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在房地产走弱的重压之下,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越来越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权限、范围,也是在进一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让债务关系透明化和避免债务的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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