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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制脆弱
虽然违约还没有升级成系统性风险,但是个券违约对于投资者信心的冲击却是巨大的。
发生了这样的违约事件以后,债权人有没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需要整个市场一起给出答案。
“目前看来,所有的关于债权人的保护机制是非常脆弱的,从几个方面可以体现这个问题。首先,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上有一条——合同的执行期间如果发生了可以预计到的可能重大违约的事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要求对方进行偿付。其实公募债也应该引入这一规则,如果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危机或者隐瞒了重大危机,应该提前给债权人以相应的保障。”吴立骏对记者表示,“其次,就债券持有人会议而言,规定称当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超过11超日债债券面值总额的50%时,才能通过议案。但是超日债的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这个规则显然是不合理的,操作难度太大。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无法获得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同意,相关决议被宣布无效。”
此外,吴立骏特别强调,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券托管人来行使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的规定非常荒谬。实际上,托管人在其中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不是利益的直接相关方,就不可能很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托管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和谐的关系。
“实话说,现在的债权人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受到托管人的约束,不能自由行使权利。”吴立骏无奈地对记者说,“超日债案例中,债权托管人制定会议规则的初衷可能就存有限制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意图在内。”
目前的情况是为了统一性,不让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这也是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必须要完善,对债券托管人的法律约束必须加强。“比如超日债案例,发债过程中,超日公司承诺用9亿的应收账款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担保物。但是在真正违约时,这一担保毫无用处,可见当时将应收账款列入担保物显然是滥竽充数,是最不值钱的,这里面就有托管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债券发生偿还危机时应履行保护债券持有人义务。仅就应收账款担保来看,托管人就应该进行监督、催收,但超日太阳的应收账款在一年半以后仍然分文未见着落,这里面就存在托管人失职,对于托管人的义务应该作更为细致的规定。”吴立骏表示。
赵承东也认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就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很多人对“债券市场无风险”的认知是一个“假象”,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债券肯定是无风险的。投资者还是需要自身来承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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