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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评级难题开解 银河证券的一份研报显示,目前我国地方债规模较小,占债券市场总规模的比重还很低,且能够发行政府债的地区也存在局限性。因此,未来我国可能加大对地方债的发行、管理和创新力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地方债“自发自还”的新举措是政府努力应对地方债风险的明证。但在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中,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合理评级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在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这方面,现在形成的公信力我要打个问号,虽然国内看得到有几家评级机构,但它介入以后评级结果和标准是否够格?”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在首届长三角财税论坛上对地方债的评级结果表达了担忧。 标准普尔主权和国际公共产业评级董事钟良表示,从评级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核心问题在于地方债仍然没有明确的违约机制。“评级的核心在于评价债务的相对违约风险,如果始终没有违约则难以判断评级是否虚高。”钟良举例,假定一个地方债按照地方自身信用状况可能评级为BBB级、最终评级为AA,那么在的确存在较强的中央政府特殊支持(“救市”)的情况下,很难说该地方债最终评级虚高。 债券违约率及发债定价,很大程度都要依赖第三方评级机构所做的信用评估报告。但无所不在的“行政压力”和“利益输送”,也令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少了公正、公开、透明,特别是诚信。很多机构都没有做实际性、市场化的工作,片面地根据政治力量作为信用评级打分的评判标准。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财政部6月11日发布的《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同时,参与地方债发行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信息负责。 而同日发布的《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则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须披露本地区的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 令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5年、7年、10年)地方债的综合性评级,并进行每年跟踪评级,并未要求对发债主体进行评级。“确实这次只是对债项进行评级,没有对主体进行评级,但是已经进步很大了。”国内一家评级公司的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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