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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近日公布的消息,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未来将实行备案制。为了切实防控新券种蕴含的风险,分析人士认为,必须试点先行,严格投资者准入,由点到面推开债券的发行范围。
2011年开始的信贷紧缩,信贷上浮占比信贷总量逐季上升,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但由于企业信息不透明,民间借贷利率极高,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急需民间借贷阳光化。
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的要求,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
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和创业板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已有制度安排,拟推出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目的不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而立足于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加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其发行债券信用等级可能会较低,支付的利息成本较高,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债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或是采用了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手段,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相应的利息水平也未必很高。因此,此次证监会拟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包含高收益债的市场需求,但不局限于高收益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推出。由于是私募债,其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目前考虑发行前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的性质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监测,另外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到交易所备案不意味着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的任何实质性质判断或保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区间,这位负责人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上限无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设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据了解,小额贷款目前的利率上限管理参照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间接的法律依据。”他同时称,为了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目前在工作层面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屈庆认为,短期看,未来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率将极低,而且由于短期内银行、保险等主要投资机构没有参与,因此,即使发生违约事件,也不会造成像城投事件那样抛售的连锁反应。
中期看,可能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票息税收减免等)出台,将促进更多的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但随之而来的是发行人整体资质降低,违约概率增大,将可能使真正的违约风险变为现实,从而促进整个信用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体系的真正建立和健全。
长期看,效仿海外经验,为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和交易,或将发行品种更为丰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会建立信用对冲工具、缓释工具、偿债基金等,届时,投资主体范围将有望扩大至公募基金、银行和保险。
目前,各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的态度很积极,但鉴于该债券品种风险偏高,且契约主要是债券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所、地方政府和相关券商不对债券的信用作任何形式的保证,风险控制主要依靠投资者的专业识别能力。
因此,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的当务之急。分析人士认为,初期可以引导一批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承受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的投资者入市,加强与发行人的谈判和议价能力,形成对发行人的约束,以此来防控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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