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同业户套现票据购买理财产品
广发银行票据风险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票据宝评级研究在前几期介绍解释了小银行和票据中介为什么会产生合作关系。
随后不久,媒体又爆出恒丰银行票据被诈骗案件,此案和犯罪嫌疑人利用工商银行同业户漏洞套现票据十多亿。该案主要责任当然是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是恒丰银行没有核实票据真伪,最后是工商银行代理开户没有核实开户行真假。
上述案件中,被套现票据的资金流入了何方?
大概的三种可能:
第一是确实进入了实体,比如以较高利息转贷给了无法获得正常贷款的困难企业,但是实体经济下行导致无法归还银行;
第二,可能是投入了理财产品套利,因为二者之间有较大的利差;
第三,进入股市等高风险市场或纯粹资金转移。
如果是投入理财产品,那这部分钱有可能追回;如果是其他两者,这追回的时间就比较漫长。具体案件细节和责任划分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电票系统的代理接入问题?
对于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问题,票据宝Pj.com票据信用评级分析师表示,这是因为银行开发接入央行ECDS电票系统需要成本。大型银行开发完成后,小型银行、财务公司、农信村镇等直接接入,避免了重复开发的费用。这和小型银行将票据业务外包给更有比较优势的票据中介的原因是一样的。
另外,大型商业银行投入了资金也需要获得回报。开展代理接入业务后,商业银行既扩展了同业客户,也能提升同业存款,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任何业务都有收益和风险两面,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同业户风险的一面,而要看到其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收益的一面。只要收益大于成本,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
又该如何看待同业户的套利“乱象”?
票据宝Pj.com票据信用评级分析师表示,同业户套利的乱象,又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第一,是银行主动通过同业户放贷,这主要是银行绕过贷款管制的行为。央行、银监会、发改委等各部委都有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总量和结构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鼓励和限制产业、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监管。
银行放贷的本质是在一定风险的前提下收回最高额的本息,只要不违法,对债权人而言贷给什么样的行业和企业无所谓。因此即便有监管,出于经济规律的力量,银行会绕过管制。
前几年大量的买入返售,近年来大量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表外的票据资产应运而生,真正符合各种监管要求的贷款在银行资产结构中已经成为了小众。
美国在1929年大萧条后,立法对银行存款利率管制,但却促使产生了大额存单(CDS)这种金融产品,因为大额存单不是存款,不受利率管制。因此金融创新是监管的副产品,但是银行的绕过管制行为肯定会增加成本。
第二,是银行通过同业户的票据工具,雇佣贷款分发商的行为。
供应链金融运用票据工具的典型方式,就是银行通过大型企业签发票据,大型企业用票据向利益相关方支付,关联方向银行贴现,间接向大量的企业放贷。这相当于银行以低利率聘请了大型企业,以大型企业做为贷款分发商的合约。
另外,通过构造非真实贸易背景取得票据,以贴现或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并转投理财产品,中间人获得利差,也是一种贷款分发方式。
这是因为理财产品(或其他方式)的最终的目标也是实体经济,银行如果自行发放零售小额贷款,除了投向管制的问题外,还有甄别客户的成本较高的问题,于是采用这种批发贷款的方式解决,与中间人分成。
由于票据贴现利率只有理财产品利率的一半或者几分之一,有些人认为中间人获取了暴利,贪婪还将导致同业户的风险。票据宝Pj.com票据信用评级分析师表示,这是没有看到中间人之前的竞争性信用投入和分发贷款的成本与风险。
雇佣贷款分发商的行为,一方面是增加银行的收益,一方面是采用这种合约降低了银行的成本和风险。贷款分发可能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也可能是银行+票据中介+企业之间的合约,也可能是银行通过同业户+票据中介的合约。他们都需要中间人有很高的信誉度。
所以,市场通常认为的票据中介“控制”了小银行的同业户,因而导致风险过大是一种误解。真实世界的贷款合约关系很复杂,但参与各方都遵循在一定风险前提下收回最高额本息的原则。
本文开始提到的纯粹的诈骗套取票据资金的行为,如果最终没有被发现且归还了资金,那也是一种贷款分发方式。但由于其基础是诈骗并不合法,所以必然很快被市场发现和淘汰。
*附: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只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未限于商品贸易交易,也可以是货币和借贷交易,融资性票据严格说来不违法。
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见于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1997年已经废止;后续部门法规继续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2009年《电子商票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延续了《票据法》的措辞,并未规定必须是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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