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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之前出台,则行政处罚公告后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政处罚结果晚于刑事判决结果的话,那也可以根据刑事判决结果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分析的话,刑事判决会有相对固定期限,一年之内应该会有结果。”刘国华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也就是说,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举证无过错,就可以免责。”刘国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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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券商保荐机构人士直言,IPO上市造假,保荐代表人难以摆脱干系。少则是尽职调查没尽责,工作有渎职过失,重则如果有利益共享的话,有可能要担刑责,面临刑事处罚。
实际上,由于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作为绿大地的保荐代表人,李迅冬、黎海祥二人于去年7月遭到了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其存在的违规现象包括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深交所表示,对于李迅冬、黎海祥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严格执行尽职调查流程的话,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事态的发生。关键在于抢项目抢得厉害。好企业当然有,但不一定每个项目都是好项目。如果企业有意隐瞒,保荐人不一定能查出来的。”前述券商保荐机构人士表示。
据其介绍,目前投行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立项审核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内部核查两个环节来实现。
首先是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组与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开始初步尽职调查。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做出初步判断后,提出立项申请。其次是立项预审。由审核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文件进行预审,确认立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立项申请文件中未能进行充分说明的问题要求项目组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接下来就是立项评审会议审核。参会的立项审核小组成员每人一票,立项申请获参加评审成员有表决权票数 2/3以上(含2/3)同意者,视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经过立项评审会议审核获得通过的项目,保荐机构开始为其提供辅导服务,向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6月针对绿大地公开发行举行的内核会议上,联合证券全体内核小组成员表决认为,公司申报材料文件齐备,无明显法律障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状况无明显异常情况,不存在其它重大或不确定的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同意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如今回过头来看,不能不算是个莫大的讽刺。
而绿大地最大的一个疑问在于,公司2009年业绩大幅变脸与其巨额存货减值有关。然而,绿大地在2007年的上市申报材料上,却没有计提任何存货减值损失。其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存货逐年大幅提升。2004年-2006年、2007年上半年存货余额分别为9462.72万元、11832.71万元、13467.94万元、19165.38万元。
2007年12月,绿大地登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公司期末存货持续飙升,从2007年的2.6亿元升至2008年的3.3亿元,最终在2009年因存货减值计提超预期使得账面出现1.51亿元巨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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