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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共识,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从“市场决定”到“依法治国”,路径越来越明晰,方法越来越精当。 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做到微观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必须要以市场秩序的完善为前提。经过3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市场规则日益完善、市场交易持续活跃,讲究公平、强调规则、自由竞争等市场经济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全面深化改革的60项任务中,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涉及32条。“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领域”……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重大突破。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此过程中,法治建设相对薄弱,法律法规数量不足、条文不细,加之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导致市场主体权益缺少应有的保障,政府与市场边界并不清晰,社会创新活力特别是民营资本发展受到重重阻碍。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详细论述了政府怎样以“守夜”为天职——保护本国社会安全、为保护人民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由此看来,维护法治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 事实上,对市场而言,真正“守夜”的是法律而非政府。即使是政府的经济政策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其立足当下的调节作用有限,无法构建出一整套市场运行体系和行为守则。所以,我们需要的是,法律以其长期的稳定性、权威性限制政府的公权力,同时维护市场运行规范,形成对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行为的双重约束。 再退一步讲,如果决策者存在自身局限,由此产生经济政策运用不当或效果不良,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和市场运行效率。例如个别地区近年来在大规模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是将注意力放在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明确市场交易规则秩序方面,而是对开门迎进来的投资商“雁过拔毛”、“杀鸡取卵”,重重盘剥。久而久之,外来投资逐渐减少,发展之路也越走越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江浙一带的法治市场经济环境建设较好,更重视对商业规则的遵守和对公权力的约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重要注脚。 由此可见,要振兴经济,首先要改变的是落后的法治思维、法治环境。在此过程中,法律“守夜”的作用得以彰显,以法之利刃对政府,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在微观市场主体创业过程中,依法治国将大大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治规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限制公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 更直接的是,依法治国将促进企业经营活动从“寻租”向生产创业和正常创新转换。过去“外资企业靠能耐,民营企业靠本事”的生存法则中,企业家的“能耐”、“本事”今后将更多体现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方面。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从而形成星火燎原之势,点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在法制框架下,构建企业公平竞争、市场高效运转、政府科学治理的良性社会发展格局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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