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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近日有了新尝试。6月30日,广东省通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首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并发布首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黑名单”,上榜的150人将在未来一系列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法予以禁入。这意味着,地方层面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信用监管体系正式出台。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三大原则。“重审批轻监管”是否能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是改革真正取得成效的关键。与政府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宽进”相比,从事中转向事后的“严管”执行起来更不易。 一难,难在信用监管。所谓信用监管,即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信用监管,实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实践中,由于市场主体构成复杂、数量众多,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难度不小。 二难,难在协同监管。现行市场监管体系涉及职能部门众多,以改革前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为例,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审批及进入市场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监督许可,环保部门负责环保监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计量、锅炉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检查,等等。 如今,虽然营业执照审批及市场准入实行了“宽进”,但是许可审批部门、登记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尚需明确。否则,即使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在进门之后,企业仍要面临多头监管、重复监管、交叉监管,“婆婆”之间七嘴八舌,“媳妇”只会畏首畏尾,难有作为。 协同监管的另一层含义在于,如何使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共同发挥,形成部门配合、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三难,难在依法监管。目前,我国并未完成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同时,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 对于广东省将企业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有批评者认为,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只是虚衔,只有对企业真实的股东进行相关权力的限制,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广东工商部门对此回应称,在目前的法律范畴内,无法对股东进行相关限制。 的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任重道远。制度建设不仅要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而且要依法规范政府部门自身的监管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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