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财股网为首页 网站地图 财股网导航 商务合作
首页
需创造性增加抵扣凭证 许生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交通运输业企业试行“营改增”的时候,部分企业税负一度上升明显,不过,后来随着“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税负增加企业占比和增税规模逐月下降。从长期发展看,特别是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的扩大,以及有关配套措施逐步到位,进项税抵扣将更加充分,大部分企业税负增加问题都能逐步得到解决。 尽管营改增有各种难解的问题,但总得有办法一点一滴的去解决。具体到房地产行业企业,习明红认为,如果政策特别规定允许房企凭财政部门监制的土地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便解决了房企进项抵扣的主要问题,将大幅降低其税负(相当于营业税率由5.5%降至3.78%)。 具体到建筑行业企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向住建部报送的《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议,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购进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的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另外,该《报告》还举例,甲方供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发包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但不提供进项税发票,施工单位无法进行纳税抵扣”的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此类客观存在的市场经济合同关系,今后无论怎样加强市场管理,都很难完全消失。在营业税的情况下,它对企业税负并不产生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因取得不了进项税发票而必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为了让建筑企业能享受到公平的纳税环境,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该对(仅仅对)甲乙双方经济合同中明确的此类甲方供料问题做出规定。《报告》建议,对甲乙双方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材料、且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许以甲方向乙方转入的供料款额为准,从建筑施工企业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 一些增值税,特别是其中房地产业、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是国际难题,税率、计税方法、抵扣方式、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的科学设计以及过渡政策的合理安排,事关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推进。《情况》提出,改革方案设计需十分慎重,既要统筹好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与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又要兼顾到税制的统一性与各行业的特殊性,还要处理好营改增的减税与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凝聚各界对营改增的改革共识。
上一篇:降准平定“内忧外患”或迎推进金改契机
下一篇:价格改革步伐加快成效显著
投资亮点 1.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2011年度,公司荣获2011年河南省省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