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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并非一般商品,需要政府适当管控 在采访中,企业负责人和医药专家均表示,放开药品价格并不等同于政府“撒手不管”。据了解,在药品市场,由于药品审批不甚严格,一些药品可能换了包装就“摇身一变”成“新药”,在价格上差异很大。针对我国新药市场存在的“调包”现象,刘继同认为,“在放开药价同时,必须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以及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防止企业乱用定价权,损害民众权益。” 此外,有人担心,价格放开后药价是否会不断攀升?一些大型药企是否会形成价格垄断?对此,宋爱刚表示,药品价格放开后,市场竞争将更为充分,药品价格应该不会攀升。王之光也认为,药品“放价”不会推高药价。“政府应给高价药制定一个最高零售价,防止药品卖出‘天价’,其余的事是‘愿打愿挨’。例如治疗癌症的一些药、一些国外进口的免疫制剂等可以考虑限制最高价,特别是独家的、垄断型的药品,但中间市场的价格波动不用管太多。”他强调。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显示加强对独家产品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的重点监测,同时要求各省也制定省管品种的实施方案。值得关注的是,江西已经放开601种省管非处方药(OTC)品种价格,30个重点监控的非处方药品种的价格5跌1升24平,价格总体稳定,市场供应正常。 对此,刘继同表示,“医药市场不应是纯粹的竞争性市场,医疗卫生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在日本、韩国、英国等福利性国家,药品并非同一般商品一样在市场上公开竞争,而是由政府高度管控的特殊商品。” 据刘继同介绍,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所管制的药品价格分为两大类,一是针对国家医疗服务系统(NHS)所覆盖的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英国对前者价格进行间接控制,即在确定药品价格时以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来达到价格管理的目的,对后者则通过限制最高价等措施来控制价格。国外之所以对药价进行管控而不是完全放开,关键在于其关乎着公共利益,除了市场属性外还兼具公益性。 刘继同建议,有些疗效好价格低受消费者欢迎的药品,政府应放开价格鼓励厂家生产。现在这些常用的低价药因利润低企业不再生产,市场上已很难买到。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多次强调,政府对于低价药的改革是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的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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