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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投资风格发生改变的,应予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三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三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一条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打开申购时,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打开申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五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则必须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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