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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二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二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二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二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二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十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社团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该法人应当为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合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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