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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过渡期仍可按原渠道融资 海通证券债券分析师李宁表示,《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设置了一年以上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按原渠道融资,缓解了原融资主体的再融资压力。 《办法》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票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2016年起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即过渡期将至2015年底。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融资项目为在建项目,即2014年9月30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二是融资项目属于在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实施前,可以合法举借政府债务的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 此前,市场普遍担心城投企业的再融资风险,并对新发的城投债是否仍有政府担保存疑。《办法》将缓解投资者对公益性城投债再融资风险的担忧,新发的符合条件的城投债明确为政府信用,将推动现存城投债(尤其是公益性较强城投债)收益率的进一步下行。 地方政府债放量不会一蹴而就 姜超说,根据《意见》和《办法》,通过债券甄别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将可用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此举将拉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成本,增强债务的可持续性。根据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2015年到期的直接债务余额约为1.86万亿元,考虑到新增债务,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直接债务或为2万亿元以上。如果这其中50%进行债务置换,明年的地方政府债务将发行超1万亿元。考虑到自2009年首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以来,其每年的发行量增长较为缓慢,2014年也仅达到4000亿元,供给迅速扩大或许难有需求支撑,因而其放量也不会一蹴而就。 李宁表示,今年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迅速扩容,存量地方债务的处置将有助于延续这一趋势。当前,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银行存款逐渐被理财所取代,存贷比的约束使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大大增强。未来监管层或鼓励银行将城投相关资产优先进行证券化,释放出的流动性可支持地方政府将非标债权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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