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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财政部将在此基础上,出台更进一步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目前该办法正在省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在这个《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的核实及处置、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的分类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海通证券分析认为,随着《办法》的落实和新《预算法》的实施,未来地方债规模将迅速扩大,资产证券化也将扩容。 债务清理核实:地方政府仍有一定自主性 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和债券研究员姜超认为,《办法》中对债务清理范围、甄别方法、争议解决以及债务锁定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在具体落实中地方政府或许还存在一定自主性,具有一定操作空间。 第一,债务清理范围扩展至2014年底,新增债务由地方政府确定。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债务核实需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该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末;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存量债务清理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6月末~2014年底期间的新增债务以及2013年6月之前原有债务的变动情况由“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确定。“《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管理系统的构成,而2014年自发自还政府债券的债务数据由财政部门提供,我们推测管理系统或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因而在债务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自主性。”姜超说。 第二,争议解决机制较为宽泛。债务清理工作时间短、任务重,且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难免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有争议,而《办法》规定,争议仅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不需上级政府审批,因而争议的处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存量债务处置:既严格又灵活,系统性风险趋降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基本原则之一是“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姜超认为,《办法》是对这一原则的落实和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化解风险的措施,政府兜底的意图更加明确。 第一,政府债务认定范围有所放宽。在之前发布的《意见》中,企事业单位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仅限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即“直接债务”,对于“或有债务”,仅规定“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而在《办法》中则明确,“或有债务依法转化成政府债务的,转化部分纳入政府限额管理”,亦即或有债务转化成政府债务变得有理有据。 第二,明确要求统筹财政资金优先偿还到期债务。《办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尚有剩余的方可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对非政府债务相对宽容,引导银行让渡部分利益。《办法》规定,对存量债务甄别后未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如项目收益能还本付息,但贷款期限与项目进程不匹配,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修订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如项目长期收益能还本付息,但当期收益不能还本但能付息,在原贷款余额内,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放贷款;对融资成本过高、期限结构不合理的未到期债务,鼓励债务单位和债权人协商按合理回报水平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 姜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显然将有损银行利益,作出上述规定当视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利益协调。在此情况下,城投债的系统性风险将趋于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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