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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央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将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债券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统一到证监会,将证券法作为证监会执法的统一依据,同时保留各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责。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何帆表示,统一债券市场执法体系是建设统一债券市场的基础工作,执法权限的统一以及执法效率的提升,将促进债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债市统一监管也有助于降低目前债市仍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弱等问题,提升投资者信心,反过来债市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债券市场更好发挥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风险定价的核心功能。
8月2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9月11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12月3日的《意见》从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方面,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何帆表示,在《意见》发布之前,证监会与交易商协会已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随着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的推进、证监会统一执法的开展,未来债券市场若有相关违法行为受到查处,该机构可能将同时受到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双重处罚。
债市交易行为的问题是重点。《意见》提出,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
何帆表示,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事实上此前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进行过多次专项整治,金融机构目前对做市、自营、代客理财等业务的交易环节基本上具备了估值偏离交易、超集中度交易、超授权交易等行为的监控,并通过交易、风控系统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预警、提示功能。将债券交易环节的监管执法权力统一集中到证监会,有利于打通不同市场、不同部门的信息壁垒,更有效监控市场异常成交情况,有助于债券定价更趋于市场化、合理化。
何帆表示,在债券信息披露方面,目前债市信息披露较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发行人财务报表发行强制披露时效性限制,到发行人相关信息真实性审查,再到债券发行服务机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即时性,都有改进的空间。《意见》将债券信息披露列为执法行动的重点领域,将有效改善目前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不健全、投资者违约处置难等问题,为债券市场化定价、法治化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到债券品种来看,构建统一债券市场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增强债券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短期内看,部分资本规模小或者此前监管相对较松的自管户或受到一定的影响,部分债券出现波动加剧的情况。但中期内看,随着不合规发行、投资、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在市场出现流动性趋紧、监管增强的环境下,债市特别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总体将有所缓释。
在何帆看来,信用债方面,目前银行间市场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投资者保护偏弱。此次《意见》的出台对于信用债投资人预期将有更好的稳定作用。未来信用利差的定价中,隐含的信息不对称、财务质量的溢价或有所降低,市场定价也更容易反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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