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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境外各类投资者对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规模逐步加大,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境外机构在我国的持债规模不断上升,根据中债登和上清所的托管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境外机构在我国债券市场合计托管债券余额1684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的数量已经达到10793亿元,相较于2014年6月份1630亿元的规模已经增长近6倍。
但是,由于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所得和转让所得的税收处理存在不确定性,影响了其投资的决心和规模。
业内专家认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可免征两税,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前中国在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领域缺乏征税纳税的实施细则,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阻碍了境外机构的进入步伐,增加了境外机构的合规风险,新举措将有利于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讲师吕明告诉记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与债券有关的投资收益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持有收益,即利息收入;另一部分为处置收益,即买卖差价。
目前,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买卖差价免缴增值税。利息收入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投资业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身份上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且买卖差价所得并非来源于我国境内,不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需要按照源泉扣缴原则,在中国境内缴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但具体税率以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规定为准。
因此,新政策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税收优惠从买卖差价免税扩大到利息收入也免税,免税范围扩大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负将大幅降低,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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