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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诚然,金无足赤。信托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移植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目前仍处于继受信托制度的初级阶段。随着中国信托实务的拓展,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逐渐呈现,为立法者提出了一系列全新课题。
其一,《信托法》缺乏必要的法律解释。一直以来,《信托法》的很多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与其他法规间也存在一些分歧,这不但影响信托实践,而且对信托法律地位及信托诉讼形成一定障碍,同时也影响到其他信托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虽然《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登记的必要性,但关于登记的法律效力、部门、范围、程序、内容等事项的规定都还不明确,实务上很难操作,使得信托公司很难在法律诉讼中主张信托财产权。
其三,未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性质。《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中“委托”一词并未明确财产权属是否变更,这严重偏离了信托的本质特征——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
其四,信托税收相关法律不健全。依据信托原理和税法原理,信托制度应当具有独特的节税功能,然而我国对信托财产转移、管理费用收支如何收税、公益信托减免税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与公司制度也不大一样,国外立法多为之设立一套独特的税收规则,但我国目前在信托税收上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在财产权信托、遗嘱信托等领域都缺乏规范性的制度,信托公司开展该类业务存在很大局限性。
五、立鸿鹄之志,展信托伟业
在回眸十年发展成就的此时此刻,下个十年的卷轴正徐徐铺开,等待所有信托人共同续写传奇。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既需要行业自身见贤思齐和自强不息,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监管部门科学引导和精心扶持。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与日俱增,中国的经济走势、国际地位、金融环境和市场潜力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中国信托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综合优势已广泛受到国内外市场的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信托人当怀鸿鹄之志、穷千里目,立足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寻找、发掘、创造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潜在市场,构建符合信托业发展趋势的盈利模式,提升行业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推动中国金融产品走出国门,走进富士山下的资本市场,走进泰晤士河两岸的金融超市,走进华尔街上的财富殿堂,告诉世界中国的金融发展不同凡响!
六、结语
“海为龙世界,云是鹤故乡”。十年来,信托业是骄龙在其赖以生存的信托法律法规的阔海里纵情游弋、飞旋翻腾;是鸿浩遨游在蓝天碧水之间,平稳穿越经济调整和金融危机的阴霾;是令人精神振奋的乐谱,用不可阻挡发展态势向市场诠释了规范、创新、发展的和谐变奏曲。
十年间,信托人用《信托法》授予的精诚信念,已然叩开了高端理财市场的金石之门。信托以“信”而生,为“信”服务。在未来的岁月中,信托公司唯有遵循合规发展之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加快业务转型、加强金融创新、提升自主理财能力、汇聚优秀人才、深化企业文化、铸造综合实力,才能收获施展拳脚的海阔天空。漫漫征程,信托人正迈着坚实的步子,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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