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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宣布允许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试点发行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这实际上标志着中国版的“市政债”正式启动。 自发自还地方债破局意义重大 1)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近年来地方债务急速膨胀,举债形式花样繁多,除贷款外,债券、信托、BT等融资形式成本不低,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务负担,而地方政府债凭借其政府信用,理论上发行利率应介于国债和信用债之间,较目前的城投债低,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 2)强化地方政府对债务的自我约束。无论是地方平台模式,还是中央代发地方债模式,都隐含了中央信用,市场也形成了共识,即地方债务最后会由中央兜底,但这次明确规定属于地方“自发自还”,意味着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进行了切割,最后兜底人的消失,会迫使地方政府进行审慎的债务扩张,防止债务失控。 3)倒逼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虽然“预算法”三审尚未通过,但只要地方政府发债,就必须对财政收支、用途、负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这事实上起到了先执法后立法的倒逼效果。 两个关键点仍有待明确 对于未来的中国版市政债,我们认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令试点功亏一篑:第一,能否对地方政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将关系到地方债能否合理定价发行,并关系到地方债试点的成功与否。在以往信用债发行评级中,存在评级公司给予发行人过高评级的现象,这直接导致债券发行价格扭曲,最终伤害的是投资人和债券市场本身。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地方财力也不尽相同,必然对应着不同的评级与发行利率,如果地方政府在发债过程中,动用行政力量,获得与自身财力不匹配的信用评级,失真的价格将严重不利于地方债市场的发展。第二,应明确地方政府债可以违约,以及违约时的处理方法。本次试点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可以出现违约,但从“自发自还”来理解的话,违约是应有之意,但办法又没有指出一旦违约该怎么处理。如果不允许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那意味着仍然是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财政进行隐性担保,则自发自还的试点便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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