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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税制改革的具体对策 根据我国能源税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抓住税制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能源税收政策,稳步推进能源税收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对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将有助于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能源税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我国现有税制框架中税种的衔接、税收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开征新税将面临的技术问题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近期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先取消原有税种中不利于节能、环保、能源结构优化的税收条款,并有针对性地实施“有保有压”的税收措施。 有五个关键议题在能源税中是今后特别值得注意的: 1.完善现行税制 完善现行增值税,扩大“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完善现行消费税,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完善现行资源税,分期次、分阶段、合理提高税率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例如,对节能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新产品的企业,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型能源、清洁能源的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促进该类企业加速发展。 2.重新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措施,国家可以重新开征该税,对向限制发展的高污染和高能耗行业,比如水泥、电解铝等的投资征税,对向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行业的投资则实行免税政策。 3.调整双边税收政策 建立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相结合的税收抵免制度,对能源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的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4.改革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办法提高目前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并适当扩大费率极差。同时,应建立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与社会物价上涨、国际油价波动的联动机制。对已经处于亏损的油气田降低甚至取消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5.循序渐进的开征新税种 尽快开征燃油税。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开征能源税。能源税应由以下税目组成:煤炭、液化气、天然气等。按其生产量或消耗量征收,使能源税附加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上。 开征碳税。碳税是减少碳排放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税收改革,碳税一般以含碳量作为是否征税和税率高低的标准。考虑到我国国情,碳税只是长期能源税制完善的一个环节,近期不宜开征。 开征SO2税。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尽快实施SO2收费改税。在SO2税制设计中应注意:税基选择要适当。该税率不宜绝对统一,要根据我国实际现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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