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资,挪监控,“强势”东兴证券与员工二次对决,败诉究竟为何
有着AMC背景的东兴证券,因与同一位员工的劳动争议,卷入了多起仲裁和诉讼纠纷。
官司持久战
七月七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对一起涉及东兴证券的劳动争议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要知道,东兴证券的股东方,正是四大AMC之一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东方)。
而这并非东兴证券首次卷入劳动争议事件。裁判文书网显示,东兴证券自2020年以来共有89份文书,其中属于劳动争议案的4份文书,全部来自本案的当事人。
话说,生于1987年的叶先生,此前没有在证券机构登记执业的履历。2016年10月,时年29岁的叶先生入职东兴证券,任职于运营管理部门。
据东兴证券官网列示的组织架构图,运营管理部为总部一级部门。
入职之际,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10月,合同期满后,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并没有多少“讨薪”经验的行家,也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默认”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并且也没有以“合同到期"为由解约的正当理由。
矛盾始发点
工作数年,本以为有了一层保障的叶先生,却在“35岁危机”来临之际,遭遇了职业生涯的变故。
双方的矛盾,可能来自一项涉嫌违规的任务。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西城区法院)(2021)京0102民初40766号判决书,这一事件发生在2019年8月。
彼时,叶先生从事在线法人清算工作。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某,安排另一副经理胡某雷找到叶先生,要求承担资管自建TA业务清算工作。叶先生曾明确表示拒绝,原因是“违反了证监会资管新规关于业务隔离的要求”。东兴证券提交的谈话记录中载明,叶先生最终同意该工作安排。
据叶先生表示,其曾经反对的这一项新业务,引起了监管关注。
2021年11月,北京证监局做出〔2021〕226号处罚决定,点名东兴证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三项问题:
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
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
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为此,北京证监局对东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北京证监局在2022年2月公布了这份监管函。而在此之前,叶先生已经被东兴证券降薪和解约,并且诉诸法律主张权益。
降薪解约函
叶先生表示,因为拒绝不合理的安排,受到了“刁难”。
事实是否如此呢?
2019年12月,叶先生休假前往武汉探亲。因为疫情滞留武汉并远程办公,直到2020年7月返京复工。在此期间,他交出了法人结算系统管理员权限。
返岗后,东兴证券安排叶先生从事“私募资金运营外包组-资金清算工作”(主要工作)及“私募基金运营外包组-份额等级和交易管理工作”(辅助工作)。
一年后的2021年6月,东兴证券以“长期拒绝工作”为由,将叶先生的月薪由13130元降至7130元,下调6000元。原定于2021年底递延发放完毕的2020年终奖,东兴证券表示叶先生拒不提交年度总结,出于员工关怀仍向其支付了31680元。
2022年1月28日,东兴证券以“迟到19次,严重违纪”为由,通知叶先生于当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叶先生相继提起劳动仲裁和讨薪诉讼,分别要求支付欠薪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摄像头考勤
诉讼文件显示,双方的火药味十足。
东兴证券主张叶先生“在职期间长期无实质工作、消极怠工,且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多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表现出对公司极大的不满与不信任”。东兴证券提交了多达19条监控录像视频,主张“在明知公司考勤要求的情况下,几乎每天都9点左右才到达工位,仅在2022年1月就迟到多达到19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而叶先生辩称,东兴证券“假借管理之名频繁调岗”,“逼迫其签署不合理不合法的调岗职责书及诱骗自动离职不成的情况下,违法大幅降薪”。他表示,“每月税后仅2680元,生活陷入困顿,不得以通过诉讼要工资,被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医保全部中断,急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养家糊口”。
对监控摄像头拍摄的不在工位的视频,叶先生表示,按照公司规定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打卡。2022年1月出勤19天,迟到5次共22分钟,考勤结果在正常范围内。他更是怒斥部门领导王某利用个人权利,将原本安装在墙角处的广角摄像头“特意安装在头顶”,私自非法获取视频。
孰是孰非,行家未能确定。那么,法院如何认为呢?
终审已判决
关于“讨薪”的主张,西城区法院在公开披露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东兴证券降薪幅度较大,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负举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并未涉及可以调薪的具体情形以及调薪比例等具体规定”,东兴证券单方面降薪“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判决支付当月降薪6000元。
关于2020年年终奖,西城区法院认为“在其完成全年工作后年终奖数额仍低于其入职时的工资水平,显失公平”。参照叶先生工资收入水平、入职时间、近三年的年终奖数额、年终奖发放惯例以及已支付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支付4.5万元。
从北京二中院判决书中援引的另案内容来看,这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履约”的主张,西城区法院指出,东兴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违纪程度”,解约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约。同时,劳动者应当执行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双方存在争议也应当采取更妥善的方式处理。因叶先生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西城区法院判决东兴证券继续履约。
东兴证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同样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拒不接受公司安排,长期不提供劳动的情况”。“工作日8﹕30未出现在工位上并不等同于迟到”,且东兴证券亦未就此进行情况核实确认。
为此,北京二中院驳回东兴证券上诉,维持原判,即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利益无关的旁观者,行家深感双方在纠缠多时后,矛盾更加突出。
那么,地位强势的东兴证券,是否可以有更妥当的处置方式。比如,协商解约并支付合理的赔偿?或许,一别两宽,方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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