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许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1月3日公布的央行通知显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条件包括,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巾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号),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夯实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基础,更好地服务实仁经济,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川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11第Ii-号)等规定,现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
(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参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天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应为非金融机构合咯投资人做好备案政策咨询、材料收集等服务工作。
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向北金所曰请开立交易账户和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超过3个月未开立相关账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须向交易商协会重新备案。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统称“报价商”)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点击成交等方式的债券报价。
六、同业拆借中心为报价商提供报价、成交等服务。北金所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
七、北金所应会同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严格按照报价商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发起报价、北金所将报价进行汇总并匿名展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点击成交、北金所对点击指令进行券款检查、成交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券款对付结算等原则开展有关业务,确保债券交易的竞争性、公开性,保障结算安全性。
八、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交易、托管及结算的系统对接以及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交易平台债券业务有关信息。
九、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十、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入市及交易结算等有关情况。
十一、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实施自律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十二、交易商协会应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吴后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入通知自发石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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