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信贷缺口” 不宜过分夸大中国债务风险
最近几年,中国的债务风险一直是国内外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的问题。对于悲观者而言,“信贷缺口”一直是支撑其判断的重要依据。2013年,惠誉公司调降中国的评级,就是认为在2009年以来,中国的“信贷缺口”远高于10%的临界值,存在较大债务违约风险。今年初以来,有国外分析人士再次以“信贷缺口”为由,断言中国经济即将出现严重危机,一些人甚至开始讨论中国的“明斯基时刻”(债务崩溃时点)会何时到来。
辩证看待“信贷缺口”
信贷缺口又称为信贷-产出缺口,指私人部门信贷与GDP之比偏离其长期趋势值的幅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是主导信贷缺口研究的主要机构,并将其纳入了2010底成稿的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中,作为银行监管当局追加和释放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触发条件。
从现有的研究结果看,在常用的预警指标中(包括实际有效汇率、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以及信贷缺口等),信贷缺口的效果最好。组织的最近一次研究表明,在给定最低预测比的前提下,信贷缺口大于10%时,信噪比最低(信噪比是指在出现预警信号的情况下,不发生危机的概率。对政策参考而言,这一比率越低越好)。
具体的结论是,在信贷缺口大于10%的情况下,3年中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为72%。同时,在5次预警(信贷缺口大于10%)中,会有一次失败。这一结果,或许正是部分人士将信贷缺口大于10%当成重要危机预警信号的依据所在。
尽管“信贷缺口”在研究中的表现较其他指标更好,但预测效果远非完美,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广泛争议。
首先,到目前为止,围绕信贷缺口的研究都基于实证分析,而不是从理论模型出发,去探讨“均衡或最优”信贷规模。这样的研究,一方面会因缺乏对传导机制的描述,无法说明信贷缺口诱发银行危机的机制;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各国环境差异。将同一个标准(某个临界值)应用于所有国家,容易形成误导。
其次,实证研究本身存在缺陷。一是样本数过少,即使是在相当宽泛的界定下,危机样本都不到40次,最少的还不到15次,这直接影响了结论的说服力。二是样本外预测效果较差。在Borio和Drehmann进行的样本外预测中,信贷缺口超过临界值的情况下,只有50%的概率发生危机。
第三,信贷缺口不能预测危机发生的时间以及危机的严重程度。现有研究只涉及预警后3年内有无发生危机,并没有涉及预警信号出现多久后会发生危机。从实践上看,各次危机间差异巨大,并无规律可循,而严重程度也相去甚远。
最后,信贷缺口研究没有考虑债务结构,尤其是币种结构的影响。在现有研究所考察的危机样本中,有很多重大危机固然与超额借贷有关,但更重要的祸根在于货币错配。从这点来看,对真正意义上的系统性风险而言,信贷的结构(即本币还是外币,内债还是外债),以及一国应对货币危机的能力(可动用的外汇储备规模)远比信贷缺口重要。
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在预测银行危机时,除信贷缺口以外,还应参考其他一些因素,包括金融发展深度、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等。
通过改革化解风险
截至2013年底,中国外债共计3.96万亿美元,债务GDP占比为43%。尽管规模不小,但其中绝大部分是外商直接投资(FDI),为2.34万亿美元。流动性高的外债(对资本市场的投资和贷款)规模较小,总额为3868亿美元,仅相当于GDP的4%。剩下的1.23万亿美元由贸易信贷(3365亿美元)、外国债权人贷款(5642亿美元)和国内的外国企业存款(3051亿美元)构成。总体上讲,在剔除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后,中国的外债规模较低,并且一直维持在比较平稳的水平。
综合来看,由于2009年之后信贷相对于GDP的过快增长,客观上的确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加以重视。一是流动性问题。信贷在短时期内过快膨胀,意味着特定时点上的债务偿付压力会比较突出。二是资产泡沫风险。信贷缺口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资金进入了与当期产出无关的领域,这要么是回报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要么就是对现有资产(如房地产、股票等)的购买。其中,第二种资金流向可能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并引发潜在风险。三是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信用风险,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的淘汰过程,也会导致前期过度投放的信贷面临债务违约风险。
在当前情况下,应充分认识前期信贷增长过快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但不宜过分夸大。在应对上,应保持宏观政策的持续、稳定,通过改革来逐步化解相关风险。具体而言,对于信贷缺口和中国的金融风险,有如下几个建议。
第一,仅基于信贷缺口还难以断言中国即将发生系统性危机。有关信贷缺口的研究仍然粗糙,而且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并非是完全可靠的预警指标。此外,考虑到中国的债务承担能力,也不宜夸大金融风险。一是中国储蓄率水平较高,可以为债务展期提供空间;二是债务结构比较健康,外债较少,不存在严重的货币错配。这种情况下,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继续夯实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随着结构调整深入,部分行业、局部地区,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出现某种程度的风险,都属正常现象,也是市场机制发挥效力的正常途径。对此,应适当允许风险暴露,在强化银行拨备要求的同时,更坚决地加快问题行业的风险处置。
第三,宏观政策应保持稳健,在调结构和防风险之间寻求平衡。为消解前期形成的风险,货币政策应保持稳健,约束信用进一步扩张。但在此过程中,应提高政策灵活性,及时遏制风险事件的升级。在这个意义上讲,适时、适度的稳增长措施至关重要。
第四,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及时完善“再监管”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过度扩张与国内金融市场化(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高度相关,政策方面对此要谨慎对待。一方面,应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并非完全放任市场创新,而是要根据风险的变化,在放松原有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建立新的监管规则,即所谓的“再监管”——对于控制市场化进程中的系统性风险,这是最为重要的前提。
(曾刚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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