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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吴限)9月29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发布公告称,为健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经央行同意,北金所将为市场成员提供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服务,并发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本次《细则》对债券回购违约处置申请、核验及转让信息公示、成交及结算、监测与管理等方面均作出细化要求。
《细则》指出,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北金所通过动态报价进行市场化拍卖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
《细则》同时要求,北金所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通动态报价权限,组织意向受让方使用指定系统平台参与动态报价环节,对拟处置标的债券进行转让,受让方可匿名参与竞价。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与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为整个转让公示期,在自由报价期内,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20分钟。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对转让底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守约方回购违约处置申请需设定转让底价,转让底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转让公示起始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回购债券在转让公示起始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转让公示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市场平均估值价格的80%。
此外,《细则》还称,如若在回购债券动态报价转让期间发生回购债券发行人披露重大事件;守约方和违约方就违约处置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北金所;相关权利方提出书面异议等情形的,北金所视情况中止或终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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