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新规征言 明确五条政策“红线”
征信评级行业“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乱象长期存在,尤其是企业主体和其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今年,发生多起债券违约,评级乱象更是被推至风口浪尖。
10月11日,央行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征信评级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对此,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从行业自律走向了直接监管。
某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是好事,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规范。该《征求意见稿》把过去很多文件,包括行业标准,汇集到一起,把相关要求进行了重申,并根据行业新的发展情况,增加了很多细节性内容。严格执行的话,对行业的规范发展是有很多好处的。
监管主体趋于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六十七条详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这是对监管主体的明确,意味着“多头监管”将迎来改变。据了解,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由国家发改委、央行、证监会等在各自领域进行归口管理。比如企业债的归发改委、交易所公司债的归证监会、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的归央行。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三个部门联合发文,说明监管统一了,这(对评级机构来说)是一个好处。”以前机构设立归属央行,但具体业务归口到不同部门。监管主体不一样,要求也不一样,这就导致标准很难统一,评级机构需要去应付各种监管要求。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统一标准,政策监管趋于一致。
此外,目前评级机构并没有统一的资格准入。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作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央行,要履行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五大职责,这其中就包含了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明确五条政策“红线”
据联合资信统计,今年1~7月,我国公募债券市场共有335家发行人评级发生调整,其中222家发行人评级被调升,113家发行人评级被调降,调升率和调降率分别为4.77%和2.43%,其中调升率为近3年的最低水平,调降率创下近3年的新高。
“现在行业太乱了,有些干的都不是(评级)这个事。”上述资深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对整治评级乱象将发挥积极作用。
在信用评级机构的禁止行为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条“红线”:(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二)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三)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四)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五)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侵犯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同时,为杜绝“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乱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独立性,分别从执业独立性、评级机构独立性、评级人员独立性、部门设置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如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在评级人员独立性方面,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回避制度。
据了解,目前很多信用评级机构正在研究《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建议和意见,正在准备汇总。
“很多细节待明确。”上述资深业务人士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信用评级的定义,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那么,地方政府怎么办?算不算‘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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