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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在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的外向型经济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内向型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在结束不久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实现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2012年工作的重点”;为了扩大内需,将“着力扩大消费需求”、“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经过30多年改革与发展的积累,我国的外汇储备逐年增加、社会资金供应明显充足,为以扩大消费和优化投资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资金保障。然而,必须看到,社会资金供求结构失衡的局面仍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保障房、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建设以及在实体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缺少资金;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12月,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到111.5万亿元,社会存在过多闲散资本,导致流动性过多而引发物价过高等通货膨胀问题。解决社会资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种平台或工具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本投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
我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以来,已经建立起《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以“一法三规”为主的监管体系。我国信托业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开拓进取,取得健康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信托业管理信托财产总额已达到4.8万多亿元,实现平均收益率9.08%,理财能力和信托产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评价。2011年,全行业64 家信托投资公司共实现利润总额为298.57亿元,人均利润250万元。在2011年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及在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影响下,信托业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信托特征、功能和制度优势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是以财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信托制度可以实现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的设立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信托财产;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所生收益(即“信托收益”)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该信托收益,而受托人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
委托人出于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是相信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有限责任机制可以将交易风险降至最低,并能够取得亲自管理所达不到的收益,从而使委托人获得自由和效率。信托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有三方面的价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强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二,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简单明了,为受托人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独立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其次,信托制度具有风险隔离作用。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
第三,信托制度具有管理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可见,信托制度具有有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优势,能够服务于委托人对财产保全和财富增值的要求。同时,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能够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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