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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银监会正式发文彻底“封杀”票据信托。从2011年7月票据集合信托成立量增大到此类业务被禁止,不过半年时间。创新怎样和监管博弈,这是摆在众多信托公司前的重大课题。
根据银监会最新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包括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分析指出,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创新的动机主要在于满足投资者与融资方的需求,“如本次被禁止的票据集合信托,其在2011年7月兴起的重要原因就是票据类银行理财产品被叫停、票据贴现利率高企,票据融资需求旺盛;又如以前的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业务,其兴起的主要原因也是银行为了转让信贷资产、能挪信贷额度。我们姑且将这种创新称为"需求拉动型创新"。”
规避监管是创新的巨大动力,而监管通常又是阻碍创新的动力。范杰认为,创新信托产品被监管,主要原因在于其业务本身风险较大。“如受托人不能完成或不愿履行受托义务;信托事项违反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信托事项使得监管层不能完成其他监管,如对银行的资本监管。此外,创新产品被监管的原因还可能是创新与宏观调控政策相悖。”
监管往往滞后于创新。范杰认为,由于信托是“金融百货公司”,在投资领域和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监管层一般都只能在产品大量发行后出台针对性较强的通知或是采取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方式限制或禁止。而某些创新信托产品,即使不受监管层欢迎,但也有较长的生存时间。“如票据信托,其大规模发行到被口头叫停时间有半年之久,率先进行此类产品开发的粤财信托和长安信托通过此业务获利较多,长安信托还通过设计票据信托,积累了开发投资结算类工具的集合信托经验,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打下了基础。由此可见,虽然有的创新可能被监管,率先实施创新的信托公司仍然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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