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互联网信托正化身“正规军”
互联网的春风开始席卷中国大地,传统企业纷纷谋求与互联网相结合,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径。而作为金融行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也毫不示弱,敞开自己的胸怀,积极拥抱互联网。然而作为刚刚新起的互联网信托,过往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详细规定,这也让互联网信托未来的发展道路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但是于2015年7月18日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将改变这一局面。本文将主要讨论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信托的主要规定和积极意义,并结合互联网信托发展现状提出系列政策诉求。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得以出台的是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现状、监管部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等多方共同诉求的结果。具体而言,首先,金融企业、互联网巨头、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创客等纷纷加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创业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业务等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涌现出来;同时也迫切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和规范给予国内刚刚新起的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多有助于其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帮助。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过程中,也不断曝出各类风险诸如P2P平台跑路事件不断增加、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不断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和规范给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界定合法合规的边界。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缺乏有效的监管,可能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交易的非理性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的扩散和传染,进而威胁整个金融生态的稳定性;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管武器和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
二、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信托的规定
由于该指导意见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文件,直接涉及互联网金融子行业的互联网信托的规定较少,下面将列举与互联网信托明确相关的规定。
第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信托、网络银行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第三,明确互联网信托由银监监管。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另外,指导意见不仅从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增加税收优惠、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几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进而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给予鼓励;还从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几个方面完善配套制度,为互联网信托发展构建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
三、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信托发展的作用
虽然指导意见有关互联网信托的规定偏少,但是首次从宏观层面对互联网信托的合法地位、监管单位、业务边界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信托的发展起到很强的积极作用。
首先,该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为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树立纲领性框架,不仅明确对互联网信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支持态度,还提出了一系列鼓励互联网信托业务稳步发展与创新思路与措施。
其次,明确了互联网信托业务归口银监会进行监管,进而打破互联网信托放任自流的局面,确立互联网信托的正规地位,促进其更加规范的运作。另外,该指导意见要求监管部门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并且还要求科监管部门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而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进而促进互联网信托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最后,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信托业务基本边界,促进其在合法合规范围进行业务拓展与创新。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开展基础应该是严格遵循监管的各项规定,比如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健全交易制度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护投资人的信息。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中关于互联网信托业务的边界较为宽松,这将为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带来无限空间;但是必须遵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也给互联网信托普惠特性带来一定的制约。
四、未来互联网信托发展政策诉求
保监会、证监会已经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债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私募债行为的监管函》等规定文件。目前银监会尚未针互联网信托出台监管细则,这将为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尽快能够出台《互联网信托管理办法》。下文将针对互联网信托的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出几条政策诉求。
第一,现在互联网信托平台的类型较多,既有信托公司设立的、也有三方机构设立的,各类平台的差异很大,需明确那类互联网信托平台属于合法合规。另外,指导意见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需要明确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集合信托产品是不属于公开宣传,否则会与现行法规冲突。
第二,互联网信托产品的门槛是否能够进行适当降低。互联网信托产品相对于传统的信托产品普惠的性质更加明显,现有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对其发展的约束较大。当前银监会针对铁路专项信托的门槛进行一定程度降低,未来可以尝试修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限定。
第三,信托产品流转的合法合规模式的界定。目前平台做的模式有团购、信托收益权拆分、增信等模式,但是其本质都一致,都是试图降低投资门槛,因此若在信托合格投资者门槛无法打破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信托产品流转模式的合法性。
第四,信托产品登记机制的落地。缺乏登记制度,首先不利于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其次不利于产品的流通转让;再者也不利于部分互联网信托创新业务的开展。尤其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换手率可能增加,需要登记制度给予其发展提供保障,维护市场的规范运作。
第五,建设信托产品评级体系。信托产品本身由于非标性质,缺乏统一的评级体系。券商和保险公司对信托产品都有一定的评级,而信托行业内部没有,这将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上线交易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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