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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年前的无人知晓到今天的无人不晓,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从曾经的曲径通幽到如今的康庄大道,这其中有市场经济下的自然选择,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不断调整与探索。尤其在近十年,以外资VC、PE的带动为开始,在国家和各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在本土私募投资机构的快速成长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开始在中国经济的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探索与改革的进程中,作为助力实体经济的有效金融方式、中小企业融资有力的支持者,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在募、投、管、退等多个环节都有着改进和发展。在今年5月出台的新“国九条”中,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内容单独列出,将私募市场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肯定了私募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增加了主流机构投资者对私募的认可,将在中长期推动私募行业大发展。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未来30年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黄金时代”。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赵超霖 监管:从模糊到清晰 私募股权投资在发展初期,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模式均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也存在有多头监管的问题。这段监管真空期为行业快速孕育发展创造难得机遇,但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逐步壮大成熟,行业规范亟待提升。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多项文件,如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出台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对于规范行业运作,促进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行业发展支持等归属国家发展改革委。至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主体和职能有了明确的划分。 之后,证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考虑到《条例》出台还需要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今年7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标志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方式以及基金具体运行各环节的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日渐清晰。据介绍,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前,《办法》将作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规依据。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办法》也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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