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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化改革再进一程。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逐步培育建成2~3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 细细读来,个中内容亮点多多。其一,目标更加明确。不管是“加快健全”的区域性市场,还是“逐步培育”的全国性市场,最终都是要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实际上,从1992年起,国家就已经在天津、北京、上海、秦皇岛、太原等地先后设立了多个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尽管得到积极响应,但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全,加之当时计划色彩较浓的全国煤炭订货会仍未退出,这些区域性交易中心并未有效发展壮大。 而煤炭市场化改革的脚步并未停歇。2009年,全国煤炭订货会退出历史舞台。虽然2007年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成立后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全面提速,但至今我们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煤炭交易机制。因此,此番正式提出建立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实为顺时应势。 其二,路径更加清晰。在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中,“更多运用市场手段”被明确提出,这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呼应。 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中心环节。从2013年起,电煤价格并轨标志着煤炭市场化改革再提速。这也为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的建立扫清了重要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从区域煤炭交易中心运行的经验看,其核心作用在于,形成相应交易指数,服务煤炭流通,使供需双方有价格参考。因此,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必须明确其定位职能——服务市场,而非管理、控制市场;发现价格、引导供需、减少流通成本,而非操控价格。 其三,设计更加科学。监管有度,不仅包括程度,也包括尺度。如今,对于区域性和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的建设标准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其中,既有配套服务设施、煤炭年交易量、区位条件这样的“硬杠杠”,也有管理制度、金融物流人才条件、协商沟通机制的“软环境”。另外,还包括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要实现服务市场职能,避免对价格形成控制,强有力的监管必不可少。在此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防止“看得见的手”乱伸。梳理多家已建成的区域煤炭交易中心不难发现,其运作效果饱受业界诟病。究其根源,就是这些交易中心或多或少都存在“官办或参与色彩”。在这样的市场里,交易并不是真正按市场化原则进行。 因此,如何“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规范和监管作用”,而不再“穿新鞋走老路”,考验着各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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