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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于法有据 《意见》指出,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现行的《电力法》修订于1996年,至今已近20年。在形势、条件、环境都发生巨大变化的前提下,《电力法》与当前很多实际情况都有抵触,如果不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新电改就无据可依。此外,一些配套改革政策也亟待出台。 “新电改有两大背景,一是能源革命的战略构想,一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改革于法有据,不可以行政方式为之。”曾鸣强调,为了推动新电改向前走,要赶紧修订法律法规,而且修法的工作量很大。《电力法》的修改与《意见》电力改革方案细则的制定要协调配合,齐头并进。法律的条款要配合电改具体实施的要求,同时电改细则的制定也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曾鸣指出,在法规建设方面,尽快重新制订《电力法》,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监管与服务并重 “不该政府管的,理应放出去,但这并不等于政府完全退出了市场,而是转变职能——由过去制定计划、制定价格转变为去监管市场、监管价格;检验市场是否公平交易,售发电企业是否公平交易,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保证发电企业稳定、可靠、安全供电;提高售电公司用户服务质量。”景春梅谈道。 此外,政府要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的监管,是不是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率过高、是不是超过了社会平均利润率、是否有操纵价格的嫌疑。 《意见》指出,政府应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还要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最重要的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景春梅指出,售电侧方面,《意见》明确有五大类企业将有可能成为新的售电主体,售电主体除了发电企业,还包括其他高新区的一些售电企业。“所有这些售电主体能否公平竞争?企业在交易以及提供电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服务?是否达到安全供电的标准?这些都需要政府去监管、服务。” 而在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方面,政府需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划,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同时,政府还需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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