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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重磅新规正在酝酿。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等。
限额管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等方面。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等。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还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发展模式,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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