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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制意见稿违规处罚力度偏软? 投资者期盼多时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于有了实际动作。4月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意见稿》中,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取消机构投资者三个月限售期,存量发行等措施,对市场影响较大。市场人士指出,《意见稿》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还不够严厉,只是对以前一些相应规定的再次强调,因此,《意见稿》的市场效果还有待观察。 改革之一: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从询价到发行定价,到流通股份的增加,本次《意见稿》有诸多重大改变之处。 在询价环节中,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对于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由主承销商制定,并向证监会备案。同时,提高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开发行和转让股份的50%,并建立回拨机制。 在IPO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引入第三方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不得向参与询价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抬高发行价,但不可否认这的确存在可能性,且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原则和标准由主承销商制定,最终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很可能流于形式。 改革之二:市盈率高出25%业绩不达标则受到监管 《意见稿》称,若发行价格高出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25%,发行人需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必须提供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提供之后重新询价。而发行价高于同行25%的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若未实现盈利预测,证监会将对公司高管采取进行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公司保代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市场可以将此解读为对“业绩变脸”的监管措施。只不过在惩罚的力度上还不够,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认为,《意见稿》并未触动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对于新股发行中发生的一些违规行为,该意见稿依旧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惩处措施,而只是对于以前一些相应规定的再次强调。 如果惩罚措施不够严厉,高比例业绩变脸仍然得不到改善。 改革之三:存量发行资金锁定 存量发行最开始被证监会主席助理向外透露时,曾引起各方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给原始股东提供了提前套现的机会。 《意见稿》称,在IPO时,推动部分老股向机构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三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转让给网下投资者,转让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上,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该资金的锁定期内,若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通过二级市池购公司股票。 转让存量股份所得资金的锁定期为,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转出账户资金的10%,满2年后,老股东可转出账户资金余额20%,3年后可全部转出。 这意味着,原始股东可在新股上市之时完成套现,只不过套现资金被冻结,需要经过一定的锁定期才能转出。有市场人士表示,这样的做法岂不是让原始股东对“高发行价”更有驱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当新股上市破发之后,原始股东套现的这笔资金“可以”回购股票,《意见稿》对此回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尹中立:新股改革意见有一定抑制新股炒作作用 证监会4月1日发布公告,称1日起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改革有一定遏制新股炒作效果,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防止新股炒作,尹中立指出,可以实施批量过会、批量挂牌的方式,这样可以分流资金,有助于遏制新股炒作。实际上新股定价与二级市场是相关的,现在两个市场定价都不合理,根本是让二级市场定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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