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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培育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我国将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肖钢12月2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关于授予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肖钢表示,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实施期限以及相关配套要求。 肖钢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恶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同时表示,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最终形成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肖钢表示,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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