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包含6大渠道 传统模式交易受限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发现,经过几年的发展,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也在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如一些此前曾尝试进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交易所机构,目前已难觅转让信息,信托受益权转让仍以受托公司内部撮合为主。
尽管近期,以受益权转让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频发,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只要受托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这一类风险仍是可控的。
传统模式交易受限
据不完全统计,在68家信托公司中近半数信托公司在官网上设置了转让平台或栏目。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的《信托产品登记及信托受益权流转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的信托产品转让渠道,主要包括区域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市场、信托公司内部或者自身搭建平台转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六大类型。
记者查阅官网显示,上海信托的上海盈通平台,显示有70只转让项目,其中正在转让的有2只,一只转让规模200万元,年化益4%;另一只转让规模65万元,年化收益5%。除了这两只产品,其余产品均显示已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已转让的产品,年化收益都比较高,最高可达10%,而正在转让的这两只产品,收益率较低。
北方信托挂出的转让信息有9条,不过最近的一条是2016年7月29日挂出的转让信息。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则显示,最近的一只转让产品的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产品期限24个月。除此之外,再没有更新的转让需求。
此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两个曾开辟过信托受益权转让平台的机构,记者从其官网上未能发现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息。
尹璐认为,因为信托产品到期才能赎回,如果投资者对流动性有需求,则会出现转让需求。2016年底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元,信托产品转让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主要转让形式还是撮合交易,没有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大多数转让信息都在各家信托公司网站上公布,不便于意向受让者收集比较。此外,同样原因,转让意愿与受让意愿匹配难度也会比较大。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可控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尹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因缺少统一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对转出方而言首要风险是资金匹配难度较大,转让产品在规模、期限及收益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较难与受让方达成一致;其次是存在法律风险,规定个人投资者可以向个人与机构转让,机构投资者只能向机构转让,而受让方必须满足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信托受益权分拆转让也会受到一些限制;最后是合规风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穿透性原则,如转让行为是为了规避监管,则会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存在风险。
对受让方来说,若信托资金所投项目的风险较大,例如投向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则会导致整个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相较于新发行的信托产品,收益权转让的信托受让方了解的信息较少,信息严重不对称会导致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我国《信托法》当中并没对信托受益权下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除了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信托财产的追及权利、受托人的解任权、撤销权。
有信托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受益权转让发生的频率不高,信托公司一般会要求转让方亲自到场面签,交转让手续费(如有),受让方不一定亲自到场,转让和受让方可能都不一定见面。这种流程存在很大隐患,华宸信托和民生银行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这些流程的漏洞。罪犯是金融机构正式员工,利用工作机会获取或私刻公司公章,虚构原受益人信息和合同,利用双方可以不见面,没有双岗审查签署过程,交易资金私下划转等漏洞,完成虚构的受益权转让手续,造成了客户风险和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
对于这种传统受益权转让模式反应出的漏洞,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尹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基于客户和信托公司理财经理之间的往往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及来往较为密切,信托公司很难完全了解和监控到理财经理的所有行为。但对于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的信托公司来讲,由于公司的内部流程是环环相扣的,且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对于理财经理的个人道德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为切实避免出现上述风险,信托公司应持续强化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和优化员工与员工、岗位与岗位以及员工与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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