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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年前,南京某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闹出巨大风波以来,江苏证监局对辖内基金销售监管明显趋严。
据草媒财经统计,一年多以来,已有十几家基金代销机构因业务违法而被采取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销售违规再添一例
近日,又有一家银行因基金销售存在违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这家银行就是就是无锡农商行。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公告信息,江苏证监局在对无锡农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四大方面问题:
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无锡农商行上述二、三、四条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无锡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5月8日前就整改落实情况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无锡农商行违规行为的危害性?
从江苏证监局公布的情况看,无锡农商行存在的4大问题主要涉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两部法规。
违规问题的第一条涉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这里提到了“适当性管理制度”,我们知道,在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有要求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对投资人进行分类,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不同的投资者可以投资购买的金融产品是不一样的。
无锡农商行没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向较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销售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后果严重性可想而知。
违规问题的第二、三、四条涉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从公布的情况看,无锡农商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岗位分离、账户管理、信息更新均存在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起码在某些业务中,无锡农商行的内部风控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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