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要让投资者有利可图(2)
破障:消除对民间投资的歧视仍任重道远
客观讲,新36条及实施细则公布以来,民间投资内外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但由于众多原因,民间投资进一步扩大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性障碍。而要破除这些障碍,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改革的力度和速度,有更大的作为。
障碍一:发展空间受限
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滞后,民间投资在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发展空间受限,投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具体来看,受既有利益格局的影响,近年来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速度缓慢,在很多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例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仍然存在着国有企业与民间企业争利情况,民间投资在竞争性产业领域的投资增长空间有限。
建议:应尽快制定竞争产业领域国有资本退出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用5~10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完全退出的目标。对需要国有资本发挥控制作用的煤炭电力、石油石化、重大装备制造、军工科技、邮电通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产业等领域,也应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所占比重的上限,切实为民间投资腾出其能够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发展空间。
障碍二: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在笔者看来,一些允许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以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较高的石油石化和金融业为例,国家对石油炼化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为炼油能力1000万吨以上,而1000万吨炼油能力及辅助设施建设的投资至少需要百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者很少有如此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进入。又例如新36条及实施细则明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村镇银行,但非金融类民营企业不能够自主发起成立,需要有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行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5%;《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因此,民间投资者在村镇银行发起成立乃至今后经营中很难获得控股权、话语权,投资权益难以达到有效保障。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降低准入门槛的政策措施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对民间投资开放的行业领域,民间投资者能够真正实际进入。
障碍三:放开领域吸引力不足
由于相关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使得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盈利能力很低,投资回收期很长,投资建设和经营风险很大,而且进入后缺乏有效退出渠道,因此很难吸引以盈利为目标的民间投资者大规模的进入。
建议:切实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尤其是适度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的价格改革,逐步增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经营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对民间投资者进入创造良好进入条件。
障碍四:投资方式创新不足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仍然采取单打独斗式的独资经营方式,很少采取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联合方式进行大项目、大规模投资等。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领域,民间投资采取PPP、BOT、BT、TOT等新型投融资方式运作的也不多,民间投融资方式亟待创新。
建议: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方式创新方面,当前除了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联合投资方式进行产业投资外,还应重点鼓励建立各类民间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用聚沙成塔的方式集中社会众多中小投资,进行资金需求量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
障碍五:融资渠道不足
民间投资者绝大部分为中小投资者,他们很难从现有大型金融机构获得信资支持,“融资难”、“贷款难”、“融资贵(利率高)”问题突出。
建议:应推进能够为中小型民间投资服务的区域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各级政府探讨建立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性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有效担保,建立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机制,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摊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民间中小企业投资的金融支持等。
障碍六:经济政策环境的制约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很多过去存在国有垄断的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等传统行业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现象,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现象,即使国有资本愿意退出,民间投资者也鲜有意愿进入。而且在政府管理和政策执行过程中,歧视民间投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笔者认为,真正实现民营投资获得同等对待、投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建议:切实改善民间投资的内外部环境,应主要关注两个方面:
首先,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当前民间投资者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难的问题。建议今后各级政府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应积极探索将目前由建设单位申报的备案、核准和审批的管理方式,改革为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改变目前很多民间投资者难以提出项目并申报政府备案、核准、审批并最终获得项目投资经营权的窘境。
其次,应切实加强针对民间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进入和退出渠道,为民间投资者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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